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无锡普郎特电子交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87号)。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达路33-1-901-06#(IC规划大厦B906)
当事人托付上海夸克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一般交易项下接头合计307.15千克,申报标准碳钢制,申报产品编号730792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4%,进口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合计FOB31168.12美元,进口报关单号012。
经查,申报第1至17项货品实践为不锈钢制对焊件,应归入产品编号730723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8%,进口增值税税率16%;申报第18至20项货品实践为垫圈,非绷簧垫圈或防松垫圈,原料为不锈钢,应归入产品编号7318220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8%,进口增值税税率16%,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70455.7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0016.85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